發(fā)表于 : 2024年03月15日
為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貫徹以投資者為本、以客戶為中心的歌斐資產理念,歌斐資產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會指導下開展“基金行業(yè)在行動——2024年3·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專項活動”,帶投資者認識《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提升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知識水平和投資者權利保護意識。

一、《私募基金條例》出臺背景和投資者保護
2023年7月9日,國務院公布《私募基金條例》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基金條例》作為全方面統籌各類私募基金業(yè)務的最高位階的立法,其體現了黨中央和國務院“防風險、強監(jiān)管、重視投資者保護”的精神與決心。
《私募基金條例》的出臺對私募基金行業(yè)具有重大積極意義,以法規(guī)立法的形式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jiān)管,守住不發(fā)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加快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要求,提倡私募基金應當為經濟發(fā)展提供高質量服務,為私募基金行業(yè)高質量轉型發(fā)展提供堅實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好地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私募基金條例》對投資者保護措施可概括為“三應當”和“六禁止”:
“應當”:
l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轉讓;
l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
l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信息。
“禁止”:
l 禁止私募基金向為他人代持的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
l 禁止私募基金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l 禁止私募基金以虛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傳推介,禁止私募基金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義宣傳推介;
l 禁止私募基金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l 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l 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yè)人員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二、《公司法》中投資者保護內容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性法律,本次修訂從公司投融資和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以及董監(jiān)高的權責劃分等角度優(yōu)化公司治理。
《公司法》除首次界定勤勉義務的概念,完善明確董監(jiān)高的忠實勤勉義務外,還規(guī)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也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
為了公平對待投資者,規(guī)范公司決策機制,本次修訂《公司法》增加關聯交易等的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guī)則。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有關聯關系的,該董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為了保障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公司法》擴大股東查閱材料的范圍,新增股東名冊和會計憑證,并將股東知情權范圍延伸到全資子公司。股東知情權作為股東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可以減少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灰度,幫助股東獲取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尤其是財務相關信息,對保護股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歌斐資產倡導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客觀看待行情波動,理性認識市場。歌斐資產將在黨中央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會的指導下,有效防范化解風險,堅持遵循私募監(jiān)管精神和政策,為私募基金行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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